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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,(略)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(“即来即办”项目)作出审批决定。经实质性审查,现将环评批复和实质性审查意见予以公告,公告期为(略)7日)。
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:依据《中华人民**国行政复议法》和《中华人民**国行政诉讼法》,公民、法(略)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。
联系电话: (略)(传真)
联系地址:**市沈河区市府路260号**市行政审批局D4-13综合受理窗口((略))
序号 | 文件名称 | 文号 | 发文时间 |
1 | 关于**市重点涝区系统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| 沈环审字﹝2024﹞22号 | (略) |
2 | 关于**市重点涝区系统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 | 沈环审查字﹝2024﹞7号 | 2024年5月7日 |